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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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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0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井法案
入室行窃顺便洗头的“朋友”
傅嘉蓉
  上周,正在上班的小叶突然接到房东陈大哥的电话:“小叶,你家现在有个男的,说是来你家做客的朋友,你知道这事吗?”

  小叶租住的是私房顶楼的一个单间,房东就住在楼下。这天,陈大哥上顶楼杂物间拿东西,发现小叶房间的门是开着的,推开一看,里面有一个陌生的男子,自称是小叶的朋友,还能说出小叶的名字,但陈大哥还是觉得有些可疑,便打电话向小叶核实。

  小叶也有些摸不着头脑,因为他根本没有邀请朋友到家里来。听说对方姓贺,他警觉了,“我没有姓贺的朋友。”于是马上赶回家。

  那个所谓的“客人”急忙想要离开,陈大哥见状赶紧拦住了他。小叶回家发现确实不认识这人,进门仔细查看,桌上的放着的4.5元零钱不见了,疑心是遭了贼,赶紧报了警。

  面对警察,刚满20岁的小贺交代:当天下午,他闲逛到小叶房间门口,发现房门没锁,于是想偷点钱,进门看到桌子上有4.5元钱,便装进口袋,随后翻抽屉时看到了小叶的证件,知道了他的名字,才得以冒充朋友。

  其后,他没找到更多财物,发现厕所有瓶洗发露,就不紧不慢地洗了个头,才被房东撞见了。那么小贺构成了盗窃罪吗?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嘉宾律师点评】

  震亚律师事务所徐汇分所主任 夏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盗窃的数额会成为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案中,小贺只偷走了4.5元钱,顺便用了点洗发露,并没有达到一般盗窃罪的数额界限。可是,小贺的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此,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和盗窃的次数,一律都要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入户盗窃的危害性大,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安全,作此修改是出于加强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但因为小贺有坦白行为,盗窃财物的价值较小,加之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会加以考量;而且若小贺全部退赃、退赔小叶的损失也能减轻小贺的刑罚。

  傅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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