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方面表示,进行经营战略调整后,王先生的工作岗位已经不复存在,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同林先生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说辞,林先生十分莫名,可无奈自己对法律一窍不通。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经调查发现,公司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另有隐情。原来,公司的“业务调整”只不过是对林先生的工作进行了拆分,将华东地区销售经理拆分为江苏、浙江、上海三个地区销售代表,林先生的岗位并没有完全消失,公司完全能够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这种“业务调整”实质上是企业的主观管理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不仅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公司应该先同林先生进行协商,才能就发生的变化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而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林先生同公司进行了交涉,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公司答应撤销解约通知,并对林先生的岗位进行调整。
通过该案例,中心律师也提醒大家:法律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其特定的含义,指的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况,例如企业迁移、转产、资产转移、技术改造、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企业自主行为之间有时很难区分,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宗法 (本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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