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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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0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论道
解决“广场舞”矛盾需走出法律误区
殷啸虎
  近来,各地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上升。如何寻找一条科学合理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更是各方所关注的问题。近日,应“东方大律师”节目之邀,与赵山律师就这个话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发现,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问题其实并不难解决,关键是我们的市民及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陷入了一些法律上的“误区”,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误区之一:跳广场舞是个人自由,别人管不着。这其实却是曲解了法律上的自由的概念。马克思曾经说过: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如果一旦个人自由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跳“广场舞”的自由的前提,是不得影响和损害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就是可能构成违法。

  误区之二:跳广场舞是个人自由,法律管不着。这实际上混淆了问题的实质。目前引发“广场舞”矛盾的症结,不是跳舞行为本身,而是在跳舞过程中使用了扩音器材造成了扰民。我国法律的确没有规定不准跳广场舞,但对扩音器材的使用却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所以,如果在跳舞过程中违法使用音箱器材造成扰民,当然要予以禁止。

  误区之三:“广场舞”引发的矛盾是民间纠纷,应当协调解决。这其实是某些管理和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托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法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广场舞”纠纷主要是由违法使用音响器材所引发的,依法属于应当由行政进行干预的行为,而绝不是普通的民间纠纷。

  所以,要解决“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须要走出上述法律误区,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

  殷啸虎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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