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最近不到一个月内,就有河南男孩满身伤疤与猪同住、福建男孩被订书机穿耳、宁夏幼儿园12名女孩遭性侵等新闻相继曝出。我们需要反省:未成年人“安全网”漏洞出在哪?
责任主体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齐抓共管”,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谁都沾边,谁都不主动管”的问题。
帮教措施不配套。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理念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矫正体系。但目前的矫正措施大多是“不准离开所住县市,不固定的通知报到”这一限制方式,而较少开展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帮扶项目。
惩罚力度不到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教职员工体罚学生、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险作业等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实践中往往威慑力不足。
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仍有许多人认为儿童家暴是“家事”,不便干预。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必须出台更有力的措施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完善立法,而非对现有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修修补补;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谋求多部门联治联防;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失责必究”的道德建设,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拥有更多制度基石。(曲哲涵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