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岁的茵茵在姨婆的陪伴下来到电视台,声称自己是被亲人抛弃的未成年人,请求帮助。
茵茵的身世比较坎坷。父亲是江苏人,比母亲大好多岁。母亲在20岁那年与在上海打工的父亲相识,不久就同居,然后奉子成婚,第二年生下了茵茵,母亲随丈夫一起回到江苏生活。母亲平时不善家务,又游手好闲,对茵茵基本不问不管,都是父亲料理。
2002年,家住上海的外婆和姨婆到江苏看望当时已4岁的茵茵。茵茵年纪虽小,但很乖巧,一口一个“外婆”、“姨婆”,叫得两个婆婆心花怒放。外婆当即决定,把茵茵带回上海。父亲虽说有所不舍,但还是答应了。回来后,孩子的户口报进外婆家。
茵茵的外婆是个盲人,自然无法照料茵茵,于是姨婆把茵茵接回家,一直抚养到现在。就在那年,茵茵母亲陪同茵茵一起来上海帮女儿办好户口后,就找了一个情人,后来两人还生下一个女孩。直至2012年。母亲情人同居多年后,到江苏希望和丈夫离婚,丈夫自然不同意。母亲向姨婆求助,姨婆见他们已经木已成舟,便带着茵茵去江苏,对茵茵父亲说,孩子成长各方面都不错,如果同意离婚,以后孩子的费用不用他负担,茵茵父亲看在茵茵前途的份上,无奈只得与茵茵母亲办理了离婚手续。茵茵母亲便与情人正式结婚,一起来上海生活。但对茵茵还是不管不问。
外婆在茵茵母亲18岁那年,因反对女儿找了个不该找的男友,被那男子用刀刺伤额头,缝了9针。每每抚摸额头的伤口,愤慨不已,于是平时很少与女儿来往。茵茵平日虽然也会去看望外婆,但很少与外婆沟通交流,因此,外婆对茵茵也颇有意见。尽管双目失明,但外婆很坚强,七旬老人身板很硬实,平时的日常生活起居都是自己料理。
今年外婆居住地恰逢动迁,这下平时门可罗雀的外婆家里,一下子热闹起来。因为该房子内有外婆、继外公、茵茵及茵茵母亲、妹妹的5个户口,且都是他处无房,怀着对动迁利益的期盼,鲜有来往的女儿,也走马灯似的往外婆家跑,外婆开始认为自己是户主,动迁费应该归自己。茵茵听到此消息,不免着急起来。在姨婆的陪同下,来到电视台求助。
听了姨婆和茵茵的述说后,我亲自与电视台栏目组登门拜访了外婆,见到外婆家徒四壁的生活场景,对外婆既同情也敬佩。外婆开始对我怀有敌意,拒绝我们进门。在我真诚的诉说下,外婆终于接受了我们的采访。见谈得较投机,我向外婆宣传了相关法规。
其实外婆是个善解人意体贴人心的老人。我让茵茵要尊重外婆,要学习外婆与生活搏斗的顽强精神。懂事的茵茵当场拉着外婆的手,表示今后一定会孝敬她老人家,此时,外婆干瘪的眼眶里已经满是泪水,外孙女的一声问候给,这孤独的老人送去了温馨。事后我们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大家达成一致,按照动迁方案,谁都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一场动迁大战就此烟消云散。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虽然从表面看是家庭内部关于动迁安置利益的纷争,而且矛盾双方是茵茵和外婆,但实际上究其缘由,是茵茵的抚养照顾问题。
就像柏阿姨说的一样,综观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首先要感谢的就是姨婆对茵茵的养育之恩。从法律上来讲,姨婆对于茵茵并没有抚养义务,相反对茵茵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是茵茵的父母。《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本次纠纷中茵茵的母亲,长期以来对茵茵不管不问,根本没有履行一个母亲应尽的职责。特别是在茵茵户口迁入上海后,母亲在婚内与他人同居,且不照顾茵茵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而此时的茵茵作为未成年人完全可以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
再来说一下关于动迁利益的分割问题。《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本次纠纷中征收(动迁)利益的归属要看被征收(动迁)房屋的性质,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产权房的,在产权人取得征收(动迁)利益后,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若被征收房屋是公有住房的,则征收(动迁)利益归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