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程》:
● 只要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超标或有其他环境影响后果,只要有行为发生的,即可依法予以处罚。
这一规定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同时《规程》对环境执法的程序、取证等又提出了严格要求,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般处罚程序,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管理对象在调查活动中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