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三板发展壮大铺路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遗留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此次被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
而在此之前,在新三板交易中,有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的限制。证监会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中指出,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票公开向社会公众转让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监督办法将出台,也意味着新三板的股东人数限制即将放开。
监管思路“轻审批、松管制”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方面,证监会采取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管制”的方法,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指标,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的组织,也不实行保荐,核准程序简单。证监会主要着力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准入程序大大简化,不设发审委,不实行保荐制。在具体审核工作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证监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也不做实质性的判断。正是这一系列“降低门槛”的举措被不少市场人士称为“重大进步”。
不过,征求意见稿重点要求主营业务明确,信披真实、准确、及时,规定需在证监会制订披露平台上披露年报和半年报。重点审查公司的治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信披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等。对于风险管控上也有较为细致的规定,这些都较之前的做法有了很多改善。
“新三板”扩容时机显现
“新三板”试点启动以来,交易活跃度一直不够,扩容后是否会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及扩大合格投资者队伍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对于“新三板”市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表示:“具体表现在交易模式上是以协议转让为主,并引入做市商双向报价的交易方式”“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允许法人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高的自然人进入市场以有效防止风险向一般中小投资者扩散。”这显示出,做市商制度及允许个人合格投资者进入均应在监管层的考虑范围之内。
有消息称,“新三板”将扩容至所有国家高新区,前期约有1000家企业挂牌,并设立绿色转板通道。对此,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表示,“‘新三板’很可能采取的是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先选择部分高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然后再扩大到其他园区”。
因此,究竟将来的扩容是如传闻所说一步到位“扩容到所有高新区”,还是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仍需等待政策出台后方能最终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