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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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谁在独吞残疾亲人财产?
孙洪林
  这次来电视台调解的是姐妹俩和弟弟,求助人是弟弟,声称2010年老屋动迁,他与三姐同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三姐是残疾人,二姐是她的监护人,由于二姐拒绝在房屋办理表上签字,他至今无法入住新房,与老伴一直在外租房。

  弟弟是知青,生有两个儿子。1992年从外地辞职回上海与父母、三姐生活在一起。父母把临街房子让出来开了个杂货店,交给弟弟和弟媳经营。父母去世后,弟弟一家与三姐共同生活。三姐是智障残疾人,在街道生产组有一份工作,每月的工资供养她自己绰绰有余。2010年老屋动迁,弟弟的两个儿子分别分得一套房子,弟弟与三姐共同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当时,安置房是期房,要第二年才能入住,弟弟、弟媳和三姐就要到外面租房过渡。这时,二姐提出让三姐跟她同住,弟弟与三姐同意后,三姐就到二姐家居住。

  弟弟有三个姐姐,大姐在外地工作,过去姐弟间关系一直很好。2010年6月,姐妹三人背着弟弟,商量着将三妹的监护权变更为二姐。弟弟同意变更三姐的监护人。自从监护权变更后,几个姐姐就提出要分割动迁利益,弟弟同意给她们一定金额的现金,两位姐姐认为太少,借三姐的名义,把弟弟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弟弟给大姐20万元,二姐20万元,三姐19万元,其中包括三姐残疾费3万元。三姐的19万元全部被二姐领走。法院还判定弟弟夫妇与三姐分得的安置房,应该由弟弟和三姐各得50%产权。官司结束后,姐弟关系彻底破裂。

  2012年,安置房可以入住了,但办理手续必须要二姐签字,二姐怕弟弟独吞动迁房,提出要把三姐的份额变现给她,否则就不签。弟弟自然不会同意,至今仍在外租房,无奈之下找到电视台,要求调解这个矛盾。

  现场我看到一张三姐的工资卡,除了被弟弟取走3000多元。卡内的记录是三姐每月发的工资都被二姐取走全用来炒股。在场的观众老娘舅和律师纷纷指责二姐不应该把三姐的养老钱用去炒股。二姐这种做法,当初她与弟弟争当三姐监护人的目的值得怀疑,如今她不肯在住房登记表上签字的目的昭然若揭。二姐在大家的指责下,承诺将会把妹妹在股市里的钱退出来,为三姐专门存个账户。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弟弟也不是省油的灯,弟弟在担任三姐监护人的三年中,一直在侵吞三姐的退休工资。二姐和弟弟都在“啃残”“啃老”。

  我告诉他们,监护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监护人更是一种责任。二姐拒绝办理三姐与弟弟的安置房手续,是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三姐的利益。最后我给他们的调解意见。一是二姐必须配合弟弟办理好安置房的手续,否则弟弟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依法办理。二是姐弟俩必须停止对三姐的侵权行为。三是无论谁担任三姐的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应该负责监督。四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依法要求更换监护人。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在父母过世后,作为三姐的至亲,在和三姐共同生活时,不仅没有保护三姐的财产安全,反而占用了三姐所有的钱款,侵害了三姐的合法权益。二姐作为三姐监护人,其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求助人的弟弟,他取走三姐工资的行为也是有欠妥当的。

  二姐作为三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她以三姐之名诉讼,三姐应得的钱款全部被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炒股,这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等于说是二姐不仅没有保护三姐的财产权益,反而是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利益处理三姐的财产。其实在这时,其他对三姐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大姐和弟弟,既可以要求二姐承担民事责任,又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撤销二姐的监护人资格。大姐和弟弟不应该放任二姐侵害三姐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们要纠正一个概念,法定监护人只能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霸占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监护人,只属于他自己。大家不要以为成了某人的监护人,就可以任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无权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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