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老伯年轻时是位高级技师,现已退休。2011年5月,汪老伯有一个定期存款到期,于是到上海某银行办理新业务。据汪老伯回忆,当时一位身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看见他填的是3.5万元的三年定期存款,就热情地向他推荐一种理财产品。汪老伯思忖着理财产品收益比定期存款利息高,自己也合算,于是就跟着业务员到窗口办理手续。
汪老伯购买的是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分红型医疗保险的理财产品,由上海某银行帮助人寿保险公司代销。汪老伯身体一直很好,没生过大病,所以这一理财产品一直放着,未注意其每月到账的红利。
两年多过去,一日汪老伯在电视上看到老人被骗购保险的报道,突然想起自己买过类似的理财产品。于是,他立马跑到保险公司查询了自己的账户收益,账户上只有区区488元,与三年定期存款利息相差2000多元。汪老伯顿时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多次找到上海银监会、保监会投诉。
经多方协调未果,汪老伯诉至杨浦法院,认为上海某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销保险时,不仅未按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于2010年11月发布90号文件要求,向自己提示购买的此款产品有风险,反而欺瞒自己,夸大收益误导投资者,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的规定,汪老伯诉请上海某银行、人寿保险公司退还3.5万元,赔偿10.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上海某银行辩称,银行只是代理人寿保险公司向汪先生销售保险类的理财产品,不存在许诺高利率、隐瞒产品性质的情形。汪老伯应该能够理解《业务受理单》的意思,知道购买保险行为的后果。保险公司还补充道,在《保险合同》上有明确的保险责任、红利事项的记载,并没有收益承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汪老伯未能举证证明上海某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存在欺诈。因此,应认为汪老伯是充分了解了合同条款后,选择继续持有该产品,故法院依法驳回汪老伯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根据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将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投资者如遇金融机构欺诈行为,可以提出“假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是,投资者在维权时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二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阅读,对用横线、加粗等字体的部分重点阅读,完全认可后再签字盖章,而不宜在空白纸上签名或加盖印章。
通讯员 张静露 本报记者 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