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短短9个月间,史某、姚某代理多家宾馆、酒店、旅馆与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酒店客房销售合同。在取得携程公司提供的“Ebooking”后台确认入住软件后,两人用3个携程个人会员UID帐户通过返利网账号登录携程公司网站,编造客户姓名大量预订宾馆客房,然后使用“Ebooking”后台软件确认虚假的客人入住,从而骗取携程公司以及携程公司通过返利网奖励给个人会员的返现、积分(折合人民币)和返利共计151万余元,其中史某获赃款126万余元,姚某获赃款24万余元。去年8月,两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姚某在家人的帮助下退赔了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史某是主犯,姚某是从犯。对此,被告人史某不予认可。史某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经携程公司业务人员介绍认识并安排合作工作,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主从关系,双方都有大量虚假订单,无法区分主从犯。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认为,案发后,史某和姚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两人都没有前科,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两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认为,被告人史某、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姚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法庭认定两被告人属于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姚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遂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