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双十一刚过,受雇于S物流公司的快递员小刘开着电动车行至宜山路近徐虹北路,与骑自行车的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王某遗留右下肢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刘以及S物流公司状告至徐汇法院。
据了解,R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遣至S物流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后,S物流公司员工张某为小刘作担保,向交警部门出具了担保书。原告王某起初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4万余元,由S物流公司承担70%,小刘承担20%,张某承担10%。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上述费用全部由被告S物流公司承担。
经审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鉴于小刘事发时系履行S物流公司职务行为,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由被告S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并最终判处S物流公司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