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第二十七条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一删除,近日引发社会热议。12月2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此草案时,几乎所有提及“失独”话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建议,应保持政策连续性,不应删除对“失独”父母的帮助。
尽管草案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但删除这一项规定,意味着一旦草案表决通过,二孩政策落地,再因某些原因导致“失独”的父母,将不能再享受政府的扶助。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帮扶政策的重大调整。
科学的立法,应尊重民意,充分讨论。令人欣慰,此法草案的讨论审议过程,各方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阐述。相信立法者会权衡利弊,公正科学立法。
一项关乎民生的法律,其制定和修改,应该特别谨慎。失独父母,遭受丧失独生子女之痛,且其中很大一部分,不能再生育。毫无疑问,他们是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利益帮扶、人文关怀机制的调整,更应当慎之又慎。
实际上,失独家庭在中国并非小事。由于执行计生政策的一代陆续进入老年期,失独老年人增多在中国日益受关注。权威数据显示,中国失独家庭目前已超百万,且每年以7.6万的速度增加。考虑到中国独生子女家庭基数庞大,未来这一群体的数量更为令人担忧。由于“独生”几乎是当前中国家庭结构的主流,因而相关法律的调整,其关乎的潜在利益对象实际更大。因此,对失独家庭的利益调整,可能不是“微调”,而是牵涉甚广。
当然,有人也许会说现在全面二孩政策已放开,失独家庭可以再生。但二孩政策产生社会效果,需要过渡期。况且,很多失独家庭恐怕也不会或无法再生育。二孩政策的推行,不应伴随着利益帮扶措施的“抽身”。
现在有一个词很热,那就是“供给侧”。物质生产是一种供给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何尝不也是一种供给侧?假如说,物质生产的供给侧需结构性改革,那么,在全面建成小康成为中国“十三五”决胜目标之际,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则显然存在结构性强化的需要。因为,共享、协调是全面建成小康的重要发展理念,“全面”更是努力的方向。我们的社会,欠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的“账”,还不少。我们更需要做的是补足短板,而非强化短板,更不能抽去短板。
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保障,恰是这样的短板。如果说,政府、社会的关爱,好比失独人群另一个意义上的“父母”,那么我们又怎能忍心让他们失独之后,再失去政府的帮扶、社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