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丁老伯在地铁德平路站内搭乘上行电梯时摔倒,后被送至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救治,经查系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等。
去年5月24日,丁老伯与地铁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由地铁公司一次性补偿丁老伯7621.80元,丁老伯出具了收条。对此,丁老伯表示虽然自己曾签署协议,但地铁公司未给自己收条,协议书上也没有地铁公司加盖的公章,故认定系地铁公司工作人员欺上瞒下所致。
审理中,丁老伯认为,自己搭乘轨交六号线至德平路站后,站内几千平方米的场地内无人值班,更没有安全提示,自己四顾苍茫,不禁感到一阵心慌,在站内闷热难忍的情况下,登上电梯出站,因电梯升到7至8台阶时突然倒卷,将自己摔倒在电梯上,以致滚落到水泥地上。现因地铁公司没有贯彻国家制定的安全第一、服务到位的思想,未搀扶自己这样一个老年人上电梯,存在不作为行为且无悔改之意,故要求判决地铁公司象征性补偿4.35万元。
地铁公司则认为,事发当日,对方乘坐地铁至德平路站,后搭乘上行电梯,因其双手提物致站立不稳摔倒。站内工作人员将对方送至医院救治,事后与对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给对方医疗费并另行给付对方钱款。公司没有过错且已基于人道主义对对方进行了补偿,故不同意对方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地铁公司提供事发时监控录像表明丁老伯摔倒过程。法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有过错,故难以支持原告诉请。至于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本院认为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