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8日中午,杨女士在大宁路一家餐厅用餐,餐毕从饭店卫生间出来,途经与大厅连接的过道,遇地面未擦拭干净而残留水渍不慎滑倒,导致其左膝外伤,左髌骨骨折。当日饭店店长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杨女士一行三人用餐结束后上卫生间,出来时经过楼梯通道时摔倒。”后杨女士两次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审理中,杨女士认为自己摔伤系饭店未及时清理积水且未设置防滑设施所致,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6.54万元。饭店则认为,同意按过错程度赔偿,但杨女士主张的费用中,医疗费应扣除统筹支付部分,误工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垫付的医疗费等也要求一并扣除。
法院认为,饭店过道系通往卫生间的主要通道,店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原告在饭店过道上摔伤,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亦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