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大学生小吕在校内打篮球时不慎摔伤,造成半月板撕裂、胫骨骨折,不得不住院进行治疗,行内侧半月板切除、胫骨钢钉固定手术。学校领导闻讯后,曾上门慰问。但双方在医治费用负担的问题上各执己见未能协商解决。小吕即提起诉讼,要求所在高校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课程重修费等共计5万余元,并要求保留取出内固定费用及康复训练费的诉权。
庭审中,小吕所在高校认可其是于校内打篮球期间受伤,但认为当时学校没有组织篮球比赛,小吕在课余体育锻炼时受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而小吕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中受伤,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是一项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活动,小吕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参加此类运动的潜在风险。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吕的受伤原因是否与其所在高校存在关联。因此小吕受伤当时,是出于自发参加篮球比赛还是由校方组织,是判定校方行为与小吕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存在组织及参加比赛的事实。因此,小吕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