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的一天,葛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先生付首付买了一套婚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王先生还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办理了10年按揭贷款,夫妻两人一同还贷。并用葛女士的名义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产证也随后取得。然而婚后第五年,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并因离婚时房产分割产生分歧而对簿公堂。
葛女士称,房子是婚后买的,买卖合同、首付和按揭都是婚后办理,产证也是婚后取得,房子应属婚后共同财产。不料葛女士的丈夫拿出一份结婚一个月前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及他所支付的3万元定金收据,坚称买房行为是婚前所为,房子应是自己婚前财产。
葛女士一头雾水,丈夫婚前和婚后各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究竟有何区别呢?房子到底是丈夫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观点】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健 律师
两份合同,看似扰人耳目,实则不然。
葛女士的丈夫婚前和婚后各签了一份购房合同,与之对应的问题则是该房屋在不同情况下是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可从两方面分析:
第一,若葛女士丈夫婚前所签购房合同是虚假的,而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于夫妻结婚登记后所签订的,同时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首付,一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毫无疑问,按《婚姻法》第17条规定,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抑或双方名下。
第二,若葛女士丈夫在婚前所签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也的确用个人财产支付了3万元定金,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即便房屋产权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但由于银行按揭贷款的首付是在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付的,而男方仅以个人财产支付了定金而非解释中规定的按揭首付,且考虑到双方共同还贷、女方以自己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不论葛女士丈夫是否在婚前签订了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该房都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而不应认定为葛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