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王先生找到我,说他和李先生经过口头协商,决定将自己在一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的价格是一千万。王先生说,半年前他已收取了李先生的98万元定金,但只打了收条,没有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或股份转让合同。他还说,这几天,他让李先生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李先生却推三阻四,有可能要解约,问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对王先生说,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如无证据证明主合同成立,或者明确定金的性质,收受定金一方有可能要全额或部分返还。所以我让王先生“双管齐下”,即一方面准备与李先生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一方面可将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李先生并录音,以备李先生故意不来签订合同时作为证据使用。
果然,李先生一直推托与王先生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而是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说是双方因故没有达成股份转让协议,要求王先生返回定金98万元并支付利息。
于是,王先生找到了我,并提供了他将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以电话方式通知李先生并得到其认可的录音资料。我看了后,对王先生说,录音资料中有一个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观点;且98万元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笔巨款,法庭可能会本着和谐、稳定以及王先生是否有损失的角度出发,以调解解决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纠纷。果然,庭审时,双方律师及当时人就录音中的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官也对此重点进行询问。最后,经法庭调解,王先生返回李先生人民币80万元,诉讼费由李先生承担。
现实生活中,类似只在收条上注明是“收到某某定金××元”、但不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和主合同的情况很多。殊不知,这对收付定金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及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规定,定金有立约、成约、证约、违约和解约定金五种,如果收付定金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或主合同,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更不要说赔偿守约方之损失了。本案中,如果王先生没有录音这份证据,有可能要全额返回定金。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收付定金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