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记录封存”会引起立法者的如此重视?昨天,记者采访了本市首个“公检法司一条龙”全面推行地区性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参与单位之一——浦东新区法院。
1.审核通过后
可封存刑事档案
昨天,在浦东法院少年庭,法官万秀华正在仔细审核一份请求刑事记录封存的申请。
这是一位即将高中毕业的女孩小雪提出的申请。小雪是奉贤某校的学生,由于交友不慎以及受社会不良行为的影响,再加上法制意识淡薄、贪图享受、爱慕虚荣等原因,她参与了两起“涉黄”案件。2011年初,小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在缓刑期间,小雪表现一直良好,现在正准备6月的高考,但小雪非常担心自己的“前科”会给她的求学之路蒙上阴影。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万秀华说。
2011年10月9日,浦东法院与奉贤区检察院、奉贤区公安分局、奉贤区司法局联合签署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这个《办法》中,为了给罪错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等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司法机关将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档案进行“有条件的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其他依法应予查询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查询、借阅、摘抄和复制。根据这一办法,小雪向浦东法院提起了刑事档案封存的申请。昨天,她的申请基本被法院审核通过,法院将向小雪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其他司法机关发出通知书,及时对小雪的刑事档案采取封存措施。
2.17岁少年成为该制度首例受益者
“未成年人的案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浦东法院少年庭庭长夏燕华告诉记者,浦东法院少年庭成立于2010年9月,是上海基层法院中最“年轻”的一个少年庭。成立不久,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因犯罪失学、因前科导致就业难的问题突出。
“有一个抢劫案,当事人在缓刑期间找到了工作,试工后单位也很满意,但要他补交一张没有前科劣迹的证明。由于那时没有前科封存的制度,这个孩子无法取得‘清白’的证明,最后不得不离开了单位。”夏燕华回忆道。
据了解,目前学校、用人单位普遍采用政审制度,在招生、招工时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政审意见。所以,封存制度的探索和实践需要各职能机关的认同和参与,才能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
为了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到正常生活,在浦东法院与奉贤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签订的《办法》中,4家政法机关对刑事封存的范围进行了极有意义的“适度扩大”———封存对象不仅包括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被检察院作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同时还包括在公安阶段“不作犯罪处理但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公、检、法、司各机关根据案件分类分别办理未成年人提出的封存申请,其他机关则协助执行,分工合作,封存过程中还建立了《刑事记录封存工作档案》,设专门的小组跟踪帮教。
曾经犯寻衅滋事罪的小东是该制度实行后的第一位受益者。2010年,为了帮朋友“出气”,17岁的小东莫名其妙地卷入了一场斗殴,最后被检察院起诉到浦东法院,而此时的他刚从职校毕业找到一份工作。在对小东采取了刑事记录封存之后,今年3月6日,少年庭法官对小东进行了回访,法官们欣喜地发现,由于“封存”及时,小东的工作没有受到丝毫影响,而小东本人不仅珍惜自己得来不易的工作,更学会了照顾重病的母亲,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这就像一个人生病了一样,现在病好了,要正常生活了,你不能因为一纸前科把他拒之门外。”小东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所长非常支持刑事记录封存的做法,该所特地派专人管理涉少档案,设专窗接待涉少案件来访,立专案处理涉少前科证明。
那么,如果有未成年人在刑事记录封存后又发生违法行为该怎么办呢?
浦东法院院长郭俭介绍,《办法》已经完全考虑到了这一情况,它规定刑事记录封存程序启动后,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重新犯罪及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终止封存程序,并通知其他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惩戒只是手段,通过惩戒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才是最终目的。”郭俭表示。特约通讯员严剑漪本报记者宋宁华
(文中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金长荣表示,上海浦东法院少年庭在成立相当短的时间内,积极与相关部门探索出了一条公检法司联动响应、让曾经失足的少年顺利回归社会的阳光之路,难能可贵,也为刑诉法关于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实践的基础和宝贵的经验。
目前,全国各地不约而同地推行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或消灭制度,这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注意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我们要给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让他们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得到社会成员的接受和认同,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