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诉称,自己选定柳州路某小区的房屋后,经与房主协商后,双方约定以129万元成交。去年9月3日,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9月6日,赵小姐支付定金1万元。然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赵小姐却意外发现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而一名共有人已经死亡,只有办理完遗产公证、变更产权后才能签约,需要很长的周期,根本不可能在5天内完成,这严重影响了她的购房计划。
由于房主表示无法在短期内签约。赵小姐对此无法接受,认为对方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而房主则认为赵小姐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认为应该没收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因遗产处理使得赵小姐不能及时过户,但这不属卖方不出售房屋,而对于因卖方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后果双方并没有约定。赵小姐在得知该房屋因产权继承更名不能及时交易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法院最后判决卖方返还赵小姐1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