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社会与法/海上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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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女方有能力自谋职业故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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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前妻子向丈夫讨要“扶养费”
法院认为女方有能力自谋职业故驳回诉请
徐轶汝
  《婚姻法》第20条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近日,普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夫妻之间因扶养费引发的官司。在婚姻即将走到尽头之时,34岁的季林与31岁的陈晓(均为化名)半年内3次对簿公堂。陈晓要求丈夫支付总计2.2万元的扶养费,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夫妻中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完全失去生活来源时,另一方才需要在经济上扶助。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晓的诉讼请求。

  夫妻分居致感情变淡 

  2007年,季林与陈晓组成家庭,一年后女儿出生。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夫妻之间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客观原因”究竟是什么?陈晓不愿意对记者言明,而季林却将矛头直指老丈人和丈母娘。他说,自陈晓怀孕后,她的父母便把陈晓接回娘家居住。“他们觉得我照顾得不好,一直不让她回家。”两年多的时间里,夫妻俩缺少独处的时间和充分的沟通,感情慢慢变淡。更让季林受不了的是,每天去看妻子,都能感受到一种来自她父母的无形的压力,“坐也不是,站也不是。” 

  心里有苦闷,却得不到妻子的理解。季林说,妻子一直很听她父母的话,觉得父母总是为自己好,在女儿出生后更是一门心思照顾孩子。2011年3月,这对夫妻正式分居,季林离家在外租房居住。 

  妻子提出扶养费诉讼 

  2011年8月,季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同年年底,夫妻双方打起了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官司,法院判决季林支付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的女儿抚养费,每个月人民币1900元。今年1月,陈晓又提起了扶养费的诉讼。 

  陈晓称,自己2008年生育后一直身患疾病,自2010年7月起至2012年1月因病失业在家无经济收入。她认为,2011年3月,在自己生病失业的情况下,季林无故离家出走,未尽夫妻扶养义务,造成自己严重的生活困难。因此请求判令季林每月支付扶养费人民币2000元,时间为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总计11个月共2.2万元。 

  季林辩称,陈晓并非长期患病,从2010年8月至今,既没有就诊记录,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证明陈晓是有能力参加工作的。季林独自在外租房居住,除了日常开销外,还要负担夫妻俩原本住的那套房屋的贷款、女儿抚养费等,经济压力较大,故不同意这一诉讼请求。 

  可以工作无扶养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陈晓是否患有严重的疾病,以至于无法工作,完全失去生活来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陈晓确诊患有胃炎等疾病,2010年5月因淋巴组织炎性增生等疾病住院治疗,后继续在家休养治疗,2011年起身体状况好转,但仍未参加工作。陈晓失业期间,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曾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民币500元。 

  法院认为,自2011年3月起夫妻分居至2012年1月,陈晓处于失业状态,除前期曾领取失业救济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应参加工作来增加收入。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晓尚年轻,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也并非处于生育、哺乳等特殊时期;她提供的病历资料也显示,自2011年起并没有因较严重疾病而就诊的记录,完全可以自谋职业,通过劳动来改善生活。因此,法院认为,陈晓不存在需要被扶养的合理原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家庭责任上男女平等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在陈晓失业期间,双方虽然分居,季林仍应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现在他除了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900元外,还承担了一套房屋的还贷,已承担了一定的家庭经济责任。在承担家庭的责任义务方面,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女方不能过度依赖男方。法官同时指出,如果经夫妻双方协商后,女方当起了全职太太,没有工作,缺乏经济来源,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扶养费,但目前我国法律在这一点上体现得不明确。 

  本报记者 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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