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王女士于200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发生矛盾,陈先生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不准。 今年初,陈先生又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认为王女士在1993年就患有精神疾病,结婚时隐瞒病情。陈先生还提供了王女 士2006年和2007年的病历证明,要求判决婚姻关系无效、王女士赔偿5万元。
王女士辩称,登记结婚前做了婚前检查,不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结婚后,丈夫经常殴打她,使她精神压力过大,自2006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其本人的内在素质有关,被丈夫殴打是导致其发病的诱发因素,王女士的患病与被殴打是间接因果关系。王女士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称未发现王女士婚前有精神病史与发病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婚前患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