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5年8月起实施《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的废弃电子产品;出口欧盟的生产企业,必须支付相当于电子产品价格3%-5%的费用给专业回收公司。
另一项指令是2006年7月生效的《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规定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
双指令涉及10大类、近20万种电子产品。
● 美加 “回收费单列”
在美国和加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电器时要向零售商缴纳回收或处理费。
2005年6月,美国加州通过法案,要求消费者买新电脑或电视机时,每件交纳10美元“电子垃圾回收费”。加拿大消费者如要购买一台29英寸以下的电视机或显示器,需交9加元“环境处理费”,如购买29英寸以上的,处理费涨到31.75加元。在加拿大,如把电子垃圾混进生活垃圾,将被处以至少50加元罚款,外加清理分类所产生费用的50%。
● 日本 “花钱扔垃圾”
日本2001年开始实施《家电回收利用法》,贯彻“谁扔垃圾谁付钱”原则。消费者处理废弃家电时需要付费,包括回收利用费和收集搬运费。
处理时需交2000日元到5000日元不等的“回收费”。如果消费者私自处理,一经发现将处高额罚款。起初,回收法案仅针对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2009年又追加了液晶等离子平板电视机和衣服干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