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盛开了一家眼镜店,四年前,他在杭州明睛眼镜批发店买进三副标有“X”商标的太阳镜,放在他的眼镜店里出售。但由于款式问题,一直没有消费者问津。2011年9月的一天,终于来了一位消费者,买了其中的一副,并要求他开具销售凭证。当时他还高兴了一阵,毕竟减少了一点损失。但一年多后,他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X”商标的持有人A公司以阿盛销售的是假冒A公司“X”商标商品为由,将阿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阿盛停止侵权、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损失10万元人民币。
遗憾的是,当年阿盛在明睛眼镜批发店购买这三副“X”商标眼镜时没有让店家开具销售发票。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是从哪里买的,这个官司就必输无疑,这可把做小生意的阿盛给愁坏了。
但当我知道明睛眼镜批发店还在营业时,心生一丝希望。我让阿盛先到这家眼镜批发店补开了销售发票。当阿盛取得补开的发票后,我又不失时机地让阿盛带着这个案件的相关材料来到杭州。明睛眼镜店的老板是个实在人,他了解了来意,并看了A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上的眼镜照片后,出具了涉案眼镜是阿盛四年前从他这里买的,且这次是补开的发票的证明。又由于这个老板不愿到庭作证,法官还专程去杭州调查,这个老板确认了上述事实,弥补了证人书面证言不到庭作证一般不能采信的缺陷。
开庭时,由于这副涉案眼镜年代已久,防伪码涂层已很难刮开,因此刮开后部份数字已刮破而无法辩认,所以也无法通过查询系统识别真假。法院采信了我的“即使阿盛销售的是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阿盛提供的发票和证明已证明该眼镜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是明睛眼镜批发店,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判决认为应当免除阿盛的赔偿责任,依据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商家在进货时一定要供货者出具相关商品的,特别是涉及专利和商标商品来源的合法证明,同时要提供者出具相应款式或型号的销售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今后在销售这些商品遇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俞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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