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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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6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失的女儿
洁蕙
  这一天,李建夫妇来到派出所,为他们1岁的儿子豆豆报户口。派出所民警一看户口本,上面还有一个3岁的女儿欢欢,但是夫妻俩当时并不符合生二胎的条件,因此,民警告诉他们要在办理完超生处罚手续后才能上户口。

  可是,李建支支吾吾地表示,他们的女儿欢欢在1年前突发急病去世了。他根据老家的习俗,把夭折的孩子直接就埋了,当时并没有注销欢欢的户口。

  警察对此十分怀疑,深入调查后,却并没有在李建所说的掩埋欢欢的地点找到尸体。于是,警方对李建夫妇进行秘密布控企图寻找欢欢的下落。布控的结果令人意外。两人收摊后不忙着回家做饭,而是隔三岔五上饭馆吃饭,花钱也十分不节制。同时,警方通过对李建QQ号和手机号的搜索发现,他曾经在网上发布过这一条送养信息,收养人需支付5万元营养费和辛苦费。

  所谓的送养,还明码标价,这分明就是卖女儿嘛。警方立刻冒充买家在网上与他们联系,证实了欢欢已被送养。据此,李建夫妇涉嫌拐卖儿童的事实已经比较明确,警方立即拘留了李建夫妇。

  归案后,李建承认了送养孩子的事实,但他坚持认为,自己家庭条件差,妻子又怀上了豆豆,想把欢欢送给一家条件比较好的家庭收养,收养人支付的钱款,完全是对养育欢欢这1年的营养费和辛苦费,绝不是卖孩子的收入,而且都是双方自愿做出的补偿。而王红告诉警察,欢欢被送走时自己并不知情,是丈夫偷偷干的,等到最后瞒不住了才如实相告。她想着当时还没出生的儿子豆豆,只能强忍对欢欢的不舍,帮丈夫瞒了下去,现在想来,真是追悔莫及。

  警察找到了收养欢欢的中年夫妇和已经3岁的欢欢。欢欢已经不记得李建夫妇,完全认为中年夫妇就是她的父母。

  2010年3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严格区分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所以,判断李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关键是看他到底是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欢欢送给别人抚养的。但是,李建挂在网上的送养信息,一开口就是5万的明码标价,已经属于较大额的费用了,而且收到钱款后大多用于生活享乐。最后,法院判决李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那王红是否也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呢?由于王红事先不知道李建拐卖的行为,欢欢被送养也是违背她的主观意志的,再说,他们还有一个1岁的男孩豆豆需要抚养,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警方没有追究王红的刑事责任。  洁蕙 (本文中人名皆为化名,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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