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老人是金老太,原是一中学教师,之前已经育有两个女儿,中年得子,很是喜悦。可不幸的是小儿子先天智力发育缓慢,自小就被同龄小孩欺负,长此以往,小儿子在中学期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当时住进了上海的一家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经过长期药物治疗,小儿子病情趋于稳定,基本生活都能自理。
8年前,小儿子终于出院和金老太一起生活至今。现在金老太已经是89岁高龄,老伴也在3年前去世,眼见自己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严重,本身就需要他人照顾,已经不能很好地照顾小儿子,继续作为他的监护人了。然而,金老太的两女儿又早已放话,她们既没有时间照顾弟弟,也不愿意做弟弟的监护人,如果法律强制指定,她们就会直接把弟弟送进精神病院。金老太想到自己百年之后,儿子竟然要被送进精神病院度完余生,实在不忍心。于是,金老太想到了咨询律师,寻求司法救助。
吕律师了解了金老太的情况之后,向她详细解释了《民法通则》上对监护人问题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规定监护人资格中列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无前顺位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指定上述适格监护人担任新的监护人。
后来,金老太采纳了该意见,指定了一位德高望重的老邻居作为小儿子的监护人,并委托吕律师办理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基于居委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中心的对精神状况、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和评定结果及当事人的陈述,最后,支持了金老太的监护人变更申请。 傅嘉蓉 (本文由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