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通过“权力清单”,可规范和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程序、环节、过程和责任,不仅能够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增进市场活力,而且可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提升行政效能,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
有了“权力清单”,明确了政府部门哪些事可以做、那些事不可以做,给政府部门权力的行使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这固然很重要,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固然不能行使,但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如何去行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客观地说,现在政府部门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超越职权“滥作为”的现象的确是减少了,但“不作为”的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一些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发生后,看不到执法部门出来管理和执法;需要政府部门帮助时,有些相关部门也是百般推诿。一些管理和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着怕事畏难情绪,对一些执法方面的老大难问题存在“庸”、“懒”现象。一些群众反映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如违法乱搭建、违章乱设摊、违法乱停车等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那些“不作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也就很难问责,更不用说追责了。
法律赋予政府部门权力,不仅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同样也要求政府部门不得“不行使”权力;不仅要明确政府部门有哪些事“不能做”,更要明确政府部门有哪些事是“必须做”的。权力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权力清单”不仅要明确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更要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尤其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既然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那么不依照“权力清单”去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通过“权力清单”遏制权力不作为,督促政府部门积极依法行政。 殷啸虎(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