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蔡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2013年5月28日,他花了12999元在易迅网购买了一台尼康D600数码相机。据蔡先生称,当时尼康公司在产品宣传中特别指出该相机具有卓越的防尘性能,这让他颇为看中。
然而,使用中蔡先生发现,该相机并非如宣传所称的那样具有良好的防尘性能,拍摄出来的照片存在大量的“灰点”。考虑到问题并不严重,照片中的灰点可通过后期修图软件进行修饰处理,蔡先生并未向尼康公司提出修理或者清洗要求。
去年3月,在得知央视相关报道后,蔡先生方才意识到,照片上的“灰点”是D600相机产品缺陷所造成的。于是,去年3月28日,蔡先生到尼康售后服务中心反映自己相机的问题,服务中心为其先后两次进行了清灰处理,并作出了更换备案,表示符合新品更换条件。
尽管尼康公司同意换货,但蔡先生认为,尼康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尼康(中国)公司退还货款12999元,并赔偿三倍的货款38997元。
为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蔡先生提供了一份尼康公司官网上对该型号相机的介绍,介绍称全面的密封设计令D600防尘防潮,密封性能不受天气影响,允许您在严苛的环境下进行拍摄。
昨天的庭审中,尼康(中国)公司首先对案件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尼康(中国)公司认为,相机并非尼康公司直接向蔡先生销售,双方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因此不存在欺诈的基础,不可能构成对蔡先生的欺诈。同时,蔡先生的权益仅限于其购买的一台相机,即便相机有质量问题,也是个别问题。
针对蔡先生的具体诉讼请求,尼康(中国)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实施虚假宣传,广告宣传并没有不当之处,更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且蔡先生购买相机的决定,并不是因为尼康公司实施得侵权行为引起的,本案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蔡先生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有财产权受到侵害产生损失,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尼康(中国)公司还提出,央视的节目并非鉴定机构,3·15晚会上对一些事实的认定或者发表的意见,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本案的事实。蔡先生要证明涉案的相机存在产品缺陷,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相机存在所谓的进灰。
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由于尼康公司不愿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