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相关要求,今天,上海市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正式开通。这条热线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并线运行,主要受理并办理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政策和公共信息咨询;涉及残疾人工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投诉;对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等。
读者如有相关事宜,可致电12385热线,也可联系“阳光法谭”专栏。
来信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新民晚报社“阳光天地”专刊收(200041);
电子邮件:xinminzf@163.com;
“新民法谭”微信号:xmft2013。
残疾人生残疾娃
能否再收养小孩
读者咨询:我是残疾人,生了一个孩子也是残疾人,是否可以再收养小孩?
郑祺律师志愿助残法律工作室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分为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一般收养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特殊收养的有些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比如:(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受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限制;(4)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一般收养的条件限制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因此,只要你的残疾类型不属于精神或智力残障,同时你年满三十周岁并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品行的话,依法你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