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女士到我们做的法律平台咨询,问她是否有权决定儿子的婚姻?
看到这个话题,大家也许会笑着摇头,觉得不可思议。事实上,在生活中,我们或许也会无意中做出一些在别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事。
大妈的丈夫在儿子六七岁时出车祸离世了,她靠起早摸黑摆小吃摊养大了儿子。现在,当了公司老板的儿子却“长出反骨来了”,“现在我说什么他都不听!十月份还到法院告我了。”
原来,今年八九月,她找人调查和儿子恋爱的一个女员工,发现这个女员工曾跟一个有妇之夫同居过。
她劝儿子分手,儿子不听;她跟儿子闹,儿子反而表示马上跟那个女人结婚。
她急了,在儿子公司大门口贴了一张辱骂那个女孩子的大字报,并指名道姓称她曾是“小三”。
当然了,去法院告她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她的准儿媳。人家告她侵犯名誉权。
我不太喜欢诛心论,但从这位女士说的来龙去脉来看,她的这些举动真的完全是为儿子好吗?我看未必。
在她的潜意识里,儿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辛苦生养了他,他就得听自己的,应在自己的掌控内。我想,如果她不是担心儿子从此“失控”,或许不会有此一举。
这是作为父母的一种极为自私的外在体现。很多时候,可能我们并没意识到,我们所谓的对子女的爱恰恰是在体现我们的自私,在满足或试图满足自身的某种欲望,比如控制欲,以及潜在的一种老来无依的不安全感。
然而,虽然你给了子女生命,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掌控他们的人生呢。
2010年4月,湖南郴州发生一起惨案,一女子因与丈夫吵架,将3个年幼的孩子绑在身上沉水库自杀。
或许这个妈妈认为她这样做是为儿女好,但这却是在剥夺一个人只有一次的生命,剥夺尚未来得及绽放的花朵经历狂风暴雨、享受阳光雨露的机会。
这样一想,这位女士的心态和这个母亲何其相似。她们扼杀的都是子女的选择权。
尼日利亚作家钦努阿·阿契贝的小说集《一只祭祀用的蛋》中有个短篇,篇名就叫《婚姻是私事》。
不同种族的男女主人公在异乡相遇并相爱。结婚前,男主人公尼麦卡回家乡征求长辈意见。
在这个地方,每个人的婚事都是由长辈指定的。当尼麦卡对父亲说自己有喜欢的女人时,遭到了父亲和族人的强烈反对。
“在族人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一个男人娶过讲不同语言的女子为妻。”
“这孩子的脑子出毛病了,只有高明的草药师能让他恢复理智。”乡绅涌进他的家,劝说他的父亲务必阻止这桩“荒诞的爱情”。
尼麦卡的父亲虽然很固执,但他理智地拒绝了找土医给儿子治病的提议。他坚定地认为儿子没有病。
最终他把选择权交给了尼麦卡自己。
如果这位女士能像尼麦卡父亲那样对待儿子的婚事,结果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使儿子和准儿媳在三百号员工面前抬不起头。听大妈的说法,儿子是非娶那个女孩不可的,也就是说,她还将自己推到了准儿媳的对立面。
如果真的为儿女好,就该放开手让儿女去过自己的生活。作为父母只是在关键时刻给一些提醒和建议。如果他们选定了一条路,父母就应无条件为他们祝福,即使最后他们的选择是错的,也要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和鼓励,这才是父子、母女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