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3日,韩女士从安徽来沪看望孤身在沪的妹妹,想不到妹妹家住了很多外人,而精神异常的妹妹却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经了解,韩女士发觉妹妹可能被骗,气愤之下报了警。在警方面前,对方拿出一大堆材料,说这完全是韩家妹妹签下的合同,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们,5年的房租50万元已经一次性付清。
原来,韩家妹妹在1992年的时候,夫妻关系恶化,精神受到刺激,30岁不到只身来到上海,在姐姐的帮助下,贷款买了房子。但后来韩家妹妹还是离婚了,整天精神恍惚,2009年4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指定姐姐韩女士为她的监护人。
5月,韩女士作为妹妹的监护人,向宝山区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要求判令妹妹与曹某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曹某立即搬离并支付使用费。
审理中,韩女士表示,此前,原告将系争房屋的部分房屋对外出租,与租客共同居住在内。因听信有高额理财回报,便找到某投资公司,接待她的人,带她认识了吴某,协商结果为50万元是实际借款,50万元是违约金,用原告的房子抵押。3月4日,原告被吴某及曹某、刘某带至黄浦区公证处,签订了许多空白的文本。之后,四人去了工商银行,刘某向原告转账100万元,然后让原告取出了其中的80万元还给他们,实际上原告只有帐户上的20万元,再扣除4000元的手续费,原告只有19.6万元。在车上,三人又要求原告在许多空白的纸上签了名。3月20日,被告就将原告及其租客从系争房屋内赶走,并占有了系争房屋将之群租。
庭审中,法官觉得被告付钱细节漏洞百出,连续询问现金来源及大额款项为什么不用转账?
每月8000元的房租,原告认为明显高于市场价,如果签订长期租房合同,一般会低于市场价,哪有反而比市场价高出50%的道理,由此可以证明合同是不真实的。
法院认为,原告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已被生效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当属无效。
此外,纵观系争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与相关费用的支付过程,亦有许多不合理之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且五年租金一次付清,这与房屋租赁市场中租金一段时间支付一次的交易惯例不符。
鉴于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50万元,故仅凭原告写的租金收条及押金收条,还不能证明被告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
由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当予准许。关于占有使用费的计费依据,被告自认每月8000元的标准尚略低于市场租金,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使用费标准,可予支持。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租金及押金,故其要求返还相关费用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