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滥用公权力,惯于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破坏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日前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意见》明确: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去年11月2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不到两个月时间,最高法、最高检“不约而同”地出手规范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意义非同寻常。
据统计,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线索76766件95569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76082件94649人。可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并非个案,而是普遍存在。这几年境况有所好转,但远未绝迹。统计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950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5368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法机关更应该葆有法治精神,捍卫法治尊严。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有“制度性”诱因,理应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如果违背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等原则,民营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如果处理时大搞株连,比如,处理企业犯罪时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不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也不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当事企业势必一蹶不振,难有翻身机会。这对企业、对员工、对社会经济发展都将产生灾难性后果。
因此,最高法要求,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高检也要求,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等等。如果“两高”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对涉事企业是重大利好,也便于约束一些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当然,该立不立也在禁止之列。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之所以乱来,与吃不透法治精神有关,更与畸形的利益冲动有关。该立不立是有好处可拿。不该立乱立也与利益有关。有的公安人员直接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存在或隐或现的灰色利益,于法不容。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此类问题,必须发现一起,调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更重要的是建立预防机制,否则即便企业讨回公道也已大伤元气。故此,还应该双管齐下,一是畅通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等救济渠道,二是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绝不容忍。否则,我国的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都会遭受破坏。事实上,公安部曾多次发布通知,严禁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当前,通过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实属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