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对老龄化社会的管理,富于借鉴意义。草案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财产权利、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权益都做了规定。
在家庭这个小的单元结构里,中国的老人们,并不像广场舞里那般强势。他们所面临的生活困境,即便有子女造就的因素,也未必会诉诸法律。这是中国的家庭模式与欧美国家的不同之处,铁板一块的封闭格局,往往有着针扎不进水泼不进的抵御能力,所以用外部的法律法规来介入家庭生活,免不了在执行层面遭遇社会心态上的障碍。
在广东推出草案前,“常回家看看”早已上升为法律规定,但具体曝光的案例少之又少。儒家文化耳濡目染,中国的老人和子女们,更多还是活在一种道德伦理的传统氛围中,不会撕破脸对簿公堂。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正是因为家庭关系糅杂了太多道德情感因素在里面,是非难断。以至于哪怕干涉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扣压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一句“毕竟是亲生的”,或者“都是为了父母好”可以一笔带过。
执行难是不是意味着法律法规没有意义?当然不是。法律条文首先有宣示效应,以更详细的条文规制子女的行为,从传播层面,本身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次重申,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它至少提醒: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合法财产等,不再是法律管不着的家务事,只要老人们愿意,它可以上升到违法的高度。这种警示意义应该得到承认。
实际上,这些年中国的家庭理念还是有所变化。比如,在以前多数家长会将殴打、体罚孩子,随意翻看子女的信件等,视作身为长辈理所当然的权力,但现在再宣扬这种落后的观念,没有多少人会认可其合理性,子女的权利主体日益得到凸显,不再作为附庸而存在。那种认为包办了子女的生计,就可以肆意入侵其生活的逻辑,早就不合时宜了。
同样,老人所遭遇的权利困境,也该得到法律救赎。用情面把长辈和子女的关系栓死,曾经造就了不少“吃人”的悲剧,它只会走向现代权利意识的反面。而且,法律更加细化和深入的介入,看似是加固了子女的义务,其实也是将子女一辈解救出来。因为法律的外部干预,意味着父母子女被伦理纲常纽带绑架的格局弱化,子女在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同时,也能够因为这种弱化,而在生活上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旧的家庭伦理观,靠熟人社会的评价体系支撑着,恶待长辈,将承受周围社会关系网的审视和束缚。而今社会关系早已陌生人化,维系家庭和谐的外部熟人监控网没了,以法规条文形式出现的来自第三方的干预介入,无疑非常必要。至于执行上的难点,恰恰说明家丑不外传的传统家庭结构和观念过于牢不可破,它亟待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