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对交警部门所做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车辆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和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以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的40%。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等。其中,由于原告因车祸导致肢体离断,需要安装假肢,其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假肢的单价和使用年限,一次性赔偿20年(更换四次)的费用。
法援律师告诉伤者,后续治疗费一般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定需要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但确需二次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仅仅是指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后续内固定取出术所产生的费用。其他的一般性门诊就医治疗等,在伤残鉴定或者案件判决以后,均不再给予支持。当然,如果病情出现严重恶化,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因果关系意见后,后续新产生的治疗费用也是可以另行主张赔偿的。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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