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在对100个城市观测评估后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仍旧薄弱,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所谓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民间俗称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原本的作用是对上位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标准化和流程化,但是由于法治意识薄弱、执法部门扩权冲动等原因,近些年来“红头文件”出现了过多过滥、不规范不严肃甚至越权违法等问题。
2016年9月,湖北宜昌发布“红头文件”号召“公职人员带头生二胎”。2015年,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发布的“红头文件”居然伪造法律名称和条款。2014年,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律文书显示,他利用“红头文件”推销产品一次性获利600万元。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就不能让“红头文件”成为法治短板。事实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已对“红头文件”的规范和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等。“红头文件”出自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因而自我规范和自我治理必不可少。
自我监管之外,更应重视外部监督力量的引入。“红头文件”的管理对象大多属于普通公民和各类组织,他们是各类问题“红头文件”的利益受损者,因而他们最有意愿和动力参与“红头文件”的规范进程。“红头文件”增添部门特权、减损民众利益,往往是暗箱操作的结果。如果在文件制定阶段就引入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吸纳来自民众的意见建议,就一定能防止“红头文件”夹带私货的现象。
地方政府的同级人大被监督法赋予了审查监督政府政令的权力,但在现实中人大很少主动去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01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宣布审查政府“红头文件”,成为一时热闻。这种将纸面权力“实操化”的举措,值得更多地方效仿。
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授权法院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其间的羁绊依然存在。一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之诉只能在具体案件中“顺带”提起,而无法单独提起。二来,法院对不合法“红头文件”的处置是向相关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但相关政府如何处置并无“下文”进行规定。上述瑕疵的存在,实际上削弱了司法体系对“红头文件”的纠偏和制约能力,应当引起重视。
“红头文件”问题的实质是偏离了法治要求,补齐短板其实就是完善各种约束力量,让“红头文件”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