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同时,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昨天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无旁贷。
黄炜强调,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欣泰电气是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今年以来证监会对财务造假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上周就公布了雅百特财务造假案,对责任人终身禁入。
欣泰电气目前已经完成退市过程,并且在三板上市,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欣泰电气是不能重新上市的。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受害者,大部分已经得到赔偿,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今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拟出资人民币5.5亿元,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并由投保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目前,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约2.37亿元。
第二阶段的赔付工作也从11月9日开始,自2017年11月9日起,未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内获得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主动联系兴业证券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后续工作组,并在2017年 12月31日前向先行赔付后续工作组提交本公告要求的赔付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获得相应的赔付金额。这样,对受害投资者的赔偿工作预计今年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