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邮轮遇地震取消上岸无法抛股票
法庭上,身为自由职业者的徐先生(化名)没有聘请律师,自己出庭。他表示,2011年2月,他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补充合同》,于2011年3月14日至19日期间参加“海洋神话号亚洲巡礼5晚6日”旅行团,总费用为人民币5754元,外加40元保险费、200元签证费等。其中合同附件的行程内容明确,第3天即2011年3月16日的行程为,游轮停靠日本福冈,让游客上岸旅游。
“但3月16日当天,我和其他游客提着行李已经准备上岸时,才通知我们临时取消上岸。”徐先生表示,最让他郁闷的是,他在旅游前持有一个股票权证,准备上岸前,他在游轮的电视中得知该股票上涨,“我从1997年开始就一直研究股票权证,根据图形判断该股票要走下坡路了,应该及时抛售,便想等游轮靠岸后找个地方上网抛售,没想到游轮未按约靠岸,我无法及时抛售股票,受到股票损失人民币5000余元。”
二审开庭时,徐先生提交了一份《中国证券报》,证明该股票当天的价格,自己没有及时抛售造成的损失。为此,他要求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共计1万元,其中包括股票损失5100元、行李损失费42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资料费380元。
旅行社认为因不可抗力没有违约
主审法官请双方就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重新核实,旅行社方面表示没有异议,徐先生则表明对提及的合同部分记不太清楚了,并同意由二审法官对该部分内容重新审核。
同时,法官也总结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徐先生的经济损失。双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徐先生表示,自己要求的赔偿金额只是“马马虎虎”估算出来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这个金额。自己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只是想为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虽然自己炒股多年,也不能保证一定在最高点卖出,最低点买入。但凭借多年来的炒股经验,根据当天的股票曲线图可以明确判断出该股票已经出现下降趋势,必须马上抛售。而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取消上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旅行社则辩称,在2011年3月14日起程前,由于日本福冈发生地震,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告知徐先生所在旅游团的全部游客,可以取消行程,全额退款。徐先生仍选择于2011年3月14日参加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游轮船长发现日本福冈地震后核辐射严重,取消了原来停靠福冈的旅游安排,并给予每位游客125美元的补偿。取消停靠福冈的游程是出于保护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因素,是不可抗力造成,因此不构成合同违约。
原审法院不支持旅行社“埋单”
到底旅行社该不该为徐先生的损失“埋单”?原审法院认为,徐先生作为旅游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双方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由于徐先生参加的旅行正好在日本地震后发生核辐射之时,游轮作为本次旅游活动的辅助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游轮工作人员出于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取消停靠福冈的行程,并不构成违约。
关于股票损失,徐先生主张是因游轮未停靠造成的,法院认为,该项取消预定行程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即使存在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也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股票收入本身就带有不确定因素,徐先生主张的股票损失,并非必要直接的、可以预见的经济损失,因此他要求旅行社赔偿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一中院法官征询双方意见,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法官表示将另行调解,调解不成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宋宁华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