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结婚前,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婚房,产证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老公是主贷人,我参与还款。现在,我们的感情出现危机,准备离婚。老公原则上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给我,我需支付他30万元的对价。但朋友告诉我,银行未必同意。因为这牵涉变更主贷人和抵押人。请问律师:法律对贷款房屋的处理有何规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是否要纳税?律师答问: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同时,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会要求双方到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相关委托书必须公证。同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也有类似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而发生的房产共有权的变动并非契税政策所规定的征税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无需纳税。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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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将于4月7日9-11点在淮海中路1555号上海图书馆(西门5304室)举办公益法律讲座,特邀资深婚姻专业律师菅峰为广大读者讲解有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上述活动详情可登录“东方法律服务网”(www.1awyer-sh.com.cn)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