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本案“不判不放”一拖11年,让各方都很痛苦。其实,如果司法机关能有所担当,做到“法律至上”,是不难做出抉择的。李是不是凶手,尚不能确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就应该宣判李无罪。
然而,本案是一个烫手山芋,一旦李被宣判无罪,就涉及巨额的国家赔偿,本案可能成为“赵作海第二”;而且案子是由法院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撤诉,还是由公安机关撤案,又涉及司法机关、相关官员责任的追究,恐怕谁都不想担这个责任。
此外,还有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明言不判李死刑,自己将有极端行为,司法官员在法律之外,又有“息访”“稳控”的考量,这才有了那份荒唐的“死刑保证书”。法律不再是本案唯一的准绳。这人为造成了案件的复杂化。
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看似是“息访”,其实是饮鸩止渴、抱薪救火。当法院的患得患失高于公民的清白,法律的尊严又何以彰显呢?
新京报(法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