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很可能是专业“打假人”,这类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调解时应全面掌握事实、厘清责任,促成双方调解或和解。
2008年4月,原告王先生在上海某百货公司买了一件T恤衫,花了528元,衣服标牌上标注的面料为羊毛58%、羊绒4.5%,新型纤维素纤维37.5%。买回家后,王先生怀疑衣服实际面料和标注不符,将T恤衫送去上海市纤维检验所鉴定,得出鉴定结论:T恤衫实际成分与标准严重不符,为不合格产品。为此,王先生将百货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承担鉴定费475元。
但百货公司应诉后认为,王先生不是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不能获得赔偿。
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后,发现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知产品有瑕疵而购买该产品。为此法官向百货公司做调解工作,向其指出无证据证明王先生“知假买假”的实际情况,并指出百货公司在进货、销售中存在的过错。同时,法官还从另一个角度引导被告,不应怕“打假人”打假,应将他们看成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完善服务的鞭策者,致力于加强管理,最终实现“打假人”无假可买的目标。被告听完法官一席话后表示诚服,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诉讼调解是一种实践,其过程充满智慧,彰显司法能力。如何分析纠纷的可调和性,如何找出争议焦点,如何发现共同利益以及确立调解目标和策略,如何完善调解方案,如何防止虚假诉讼等环节,都是诉讼调解关键点。《诉讼调解》详细介绍了调解的技巧、策略和规律,操作性强,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
———林荫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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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宋宁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