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的一个深夜,魏某、岳甲、岳乙带着玩具手枪、透明封箱带、尼龙绳、三棱刀等,来到嘉定区马陆镇某村。3人进入芳芳商店内,暴力威胁店主陈某,并强行拉上商店卷帘门。魏某从营业钱箱内劫得现金450元,而岳甲持刀冲入内侧卧室,威胁睡在床上的陈某的妻子黄某,劫得900元。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一波三折。当年7月,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3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嘉定区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同年10月,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市检察院再向市高院提出抗诉。3被告的行为究竟算不算“入户抢劫”?是法院与检察机关的争议焦点。“入户抢劫”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市检察院抗诉提出,3人在被害人停止营业之际闯入行劫,表明主观上有“入户抢劫”的故意;拉下卷帘门后,商店已转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且被害人妻女已经上床并入睡,故此时商店已具有“户”的生活功能和特性。
市高院审理认为,商店在被抢时仍处于公开营业状态;商店有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证实不是住宅,而是营业场所。高院认为,“户”应当是以生活为目的而设立,而芳芳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也不具有“户”之相对封闭性的特征。据此,不能认定3被告为“入户抢劫”,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人们不再把裁判文书单纯看作是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布裁判结论的告示,而把它视为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程序正义、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在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中,扎实开展“两评查”,即庭审评查和制作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裁判文书制作》会从整体上使法官制作法律裁判文书的能力得到提升,从而使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展示法院文明、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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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徐轶汝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