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社会与法/海上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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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来徐汇区法院审理各类培训合同纠纷3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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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30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去年来徐汇区法院审理各类培训合同纠纷37起———
为啥培训机构大都遭遇败诉?
侯荣康 马超本
  时下,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涉及培训合同的纠纷日见其多,诉诸公堂的官司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部分案由为报名者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且大部分结果都是被告培训机构败诉。

  股评家开班“谈股论金”粉丝受损

  吴女士是电视台“谈股论金”节目的常客,人称草根股评家,2010年6月在新浪网开通博客后人气激增。2010年8月,吴女士在博客发出将开设炒股培训班的消息,由她本人讲授股票知识技巧和实战经验,并保证回本翻利。 

  许女士是吴女士的粉丝,看到能赚钱就和众多粉丝一起报名参加。培训班从当年9月5日正式上课,共上了12次。其中,吴女士本人只上了4次。本来大家都想着能赚上一笔,不料在她的推荐和指导下买的股票都被套住,学员受到很大损失,这与其当初宣称的“保证回本翻利”相差甚远。为此,学员们向吴女士提出退还培训费,但经多次交涉未果。许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培训合同无效,同时退还数万元的学费。 

  对于许女士等的诉请,被告吴女士辩称:原、被告间无教育培训合同,所以不存在合同有效和无效的问题。吴女士承认自己没有培训资质,但她认为这些事先都已告知学员,学员们仍自愿付费参加培训。授课的形式以培训为主,并非推荐股票,即使推荐股票也是出于她本人好意,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利用担任电视台嘉宾在股民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她借此优势以个人名义在博客上发布举办“股评讲座”及“上小课”的信息,数十名学员根据被告的博客宣传资料申请参加被告开办的股票操作小班课程并交费上课。但是被告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也没有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吴女士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近日,法院判令被告吴女士向许女士退还培训费3万元。据悉,和许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其他8位股民也提起了类似的诉讼,法院无一例外地判决吴女士败诉。

  外语培训中心突然“搬家”学员恼火

  小蕾在淮海路一家公司上班,为提升外语水平,经比较,本市一家著名的外语培训机构开展的“常规班三个级别”的英语培训服务引起她的兴趣。她觉得这是一个比较适合自己水平的培训方式,并且有个培训地点就在淮海中路自己上班单位附近。2010年4月21日,小蕾签订了《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并且当场支付全部培训费用18480元。 

  刚开始的培训还算顺利,但学习了两个月之后,小蕾突然接到了该英语培训机构的短信,决定撤销淮海中路学习点,要求小蕾在10月28日前到培训点办理转学手续。小蕾当初选择这家培训机构就是看中其在单位附近有培训点,学习方便,现在要转学,小蕾自然很恼火。她马上找到培训机构想要回学费,但被以“合同有规定可以变更地点”遭到拒绝。小蕾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培训费。 

  培训机构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教学点,他们也已经向小蕾提供了其他地点进行选择,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约定学习地点在淮海中路的培训点。虽然合同条款有规定,被告可根据教学需要调整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及改进教学服务的,但对相应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约定,应视为对教学地点更改的约定不明。现在被告撤销淮海中路学习点的确给原告履行合同带来不便,法院考虑到小蕾已进行了2个多月的学习,最后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返还培训费15480元。 

  通讯员  侯荣康  马超本  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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