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确,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规范》明确,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建筑面积。
过去常有楼盘称飘窗部分是赠送的面积,而现在也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了。因为《规范》明确了当飘窗窗台面与楼板面高差小于0.5米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飘窗部分要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飘窗部分不计建筑面积。
《规范》还具体界定了共有建筑面积摊算问题。楼房中共用的楼梯、楼梯前室、屋面楼梯间、电梯、电梯间、电梯机房等竖向通道,若无特别约定归属,底层的业主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参与这部分共有面积的分摊。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各功能区业主共同参与分摊。
自行车库、公共仓库、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避难层(或避难区)、内部餐厅、观光厅、架空层开放空间、未明确用途的地下室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穿过建筑物通道等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不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