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
个人尚未能成为诉讼主体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公民个人可否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也是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
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标的额各省自定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其中关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一审的5000元到二审的1万元,再到三审的相对数,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变化。
关于标的额的问题,相对数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解释称,各省份可以按照自己公布的数字,或者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决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法工委和最高法研究过,可能采用两种方法来公布标的额的具体数字,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就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进行发布,另外最高法院也可以授权由各个省的高级法院每年来公布一个数字。
举证逾期
逾期举证可以对当事人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期限的约束就无法保障整个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增加了限期举证的规定。
与三审稿相比较,表决稿适当作出修改,但对此前有委员建议的将“罚款”一项删除的建议并未采纳。
王胜明昨天表示,经过反复研究,规定法院根据不同情节可以有三种办法来处理。第一种是训诫。第二种是罚款。第三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二审稿、三审稿都作了修改,但是逾期提供证据的三种处理方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三审稿的改变主要是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规定得更明确了。
王胜明称,此处的“训诫、罚款”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要遵守其诉讼规则。修正案明确规定,如果要是罚款的话,还要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要经过院长批准,罚款的数额是多少。
再审申请
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可由公民选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王胜明说,所以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 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