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旭爷爷赶紧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医院接连发出病危通知书,必须进行开颅手术。
报案后,警方认为此事不属于交通事故,让他们依民事案例处理。
这场从天而降的灾难给小旭和他的家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现在小旭的家人要求三一重机给予合理赔偿。三一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谁应当为这场悲剧负责?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傅鼎生
三一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三一公司员工的行为没有过错,是基于如下分析: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将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为了追求该后果的发生而实施该行为。本案材料不能证明员工存在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没有意识到行为后果的发生。本案员工的确没有意识到打开车门会造成幼儿跌落,但是按照社会一般理念,不能要求任何人注意到正在工作的载货运输卡车副驾驶座上坐有儿童。故此,其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相信自己的能力能够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三一公司员工显然没有意识到卡车上有小孩,故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一公司员工开车门造成小孩跌落的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旭的伤害,应归责于其爷爷错误的监管和照看行为。
《侵权责任法》在确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同时,还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说明的是,该归责原则仅仅适用一些特殊情形。诸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等。
王小丹 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