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更为简便。上海地区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 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具体措施
● 明确人民币境外借款相关事项。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
● 支持上海地区总部经济发展。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 推动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 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