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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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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污犯“坐穿牢底”体现公平
李记
  李记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专家也解释,三审稿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制定的限制减刑、假释规定,达成了一种平衡,“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应该说,这一新规,是对公众反腐情绪的回应,也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此前不断有人指出,落马高官被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能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按照解释,之所以未对所有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都出台限制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的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标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对所有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都限制减刑,打击面过宽,一方面违反刑罚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对监狱造成了很大负担”。只是,对“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对“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轻假释,终身监禁。以普通公众的视角,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是“普通死缓”还是“特殊死缓”,如何界定?

  这个标准一定不能模糊,否则又可以被人拿捏,死缓岂不是照样可以成为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官员的“免死牌”?“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相比其他犯罪分子,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人员,确实能获得更多的人脉、财源等软硬件支持,可能“辗转腾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再减为有期,进而“越狱”,应该被“重点关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律都该是实现公正的手段。法律的公正,既是法律专家们的法治理想,更是社会的共同理想和实践过程。

  即便立法程序不断演进、不断完善,但在立法、修法的过程中,还是要尽量避免公众意见被写进法律、但执行却难见其效的情况。因此,在这项刑法新规颁布、实施前,把法理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想得多一点,周道一点,才可能避免立法意向和社会效果两张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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