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在商言商”,你可以涨冠名费,为何模式版权方就不能坐地起价?看似有理,但《美国好声音》已经在NBC播出七季;《美国偶像》固定在FOX播出14季,在全世界所有电视制作水准较高、电视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从未出现过一档成熟、成功的模式节目遭遇巨额版权费“勒索”,甚至中途“跳槽”的情况。为什么中国制作公司就成为了海外版权交易中的“冤大头”?究其根本还是我们的电视制作、生存环境所致。一来,在极速膨胀的市场里,制作公司不愿承受研发风险,不愿等待,不愿试错,只能对海外成熟模式高度、甚至是病态地依赖,二则,是惨烈的竞争之下,同行之间对于没有足够法律保护的本土研发节目,互相模仿甚至抄袭屡禁不止。
与其苛责Talpa“见利忘义”,不如担心一下,下一个灿星会是谁。 孙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