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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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收补偿起争议 姐妹两人上法庭
孙洪林
  蔡女士是家里的长女,有一个妹妹,结婚后就搬到丈夫家住,在女儿5岁时,她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离了婚,和女儿搬回到了娘家住。

  妹妹的婚姻也不幸福,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了,但很快就又再婚了,现在和第二任丈夫的感情不错,两人也有了自己的孩子。因为娘家的房子面积不大,为了女儿有个好的学习环境,蔡女士后来就在外借房居住。蔡女士娘家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之前是父亲,5年前,父母相继因病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蔡女士。去年,这套公房遇征收,蔡女士和妹妹商量征收补偿安置的事,妹妹提出来,这套公房内除了蔡女士和她女儿的户口外,还有妹妹、妹夫和他们的儿子的户口,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一分五,蔡女士家里占五分之二,妹妹一家三口占五分之三。但蔡女士不同意,因为妹夫家里之前是动迁过的,而且后来单位也给他分了房子,所以不算安置对象,他的户口是几年前才迁过来的,根本没有在这套公房内居住过一天,所有的征收利益两家一家一半。

  为此,姐妹俩闹的很不开心。在征收的过程中,蔡女士就按征收补偿款的一半选了A处安置房,留下另一半给妹妹选房。蔡女士还发短信及信函给妹妹,让她去选房,但是妹妹坚持按五分之三的比例选房,后来没选成。因为蔡女士是承租人,所以在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蔡女士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妹妹一家三口知道了蔡女士签约的事后,就将蔡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他们三人分得五分之三,A处安置房由他们申购。庭审中,蔡女士提供了住房调配单、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据证明妹夫他处有房,还提供了妹妹一家所购商品房的材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蔡女士的妹夫虽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蔡女士提供的住房调配单、拆迁安置协议等足以证明妹夫他处有房,并非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故妹夫不应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对于安置房由谁申购的问题,从对被征收房屋的贡献大小等情况来看,两姐妹的条件差不多,蔡女士的妹妹一家曾购有商品房,相较于蔡女士来说,蔡女士与女儿的居住条件明显比妹妹一家困难。同时,在征收时,蔡女士已经多次通知妹妹前去挑选房屋,是妹妹一家以实际行为放弃了选房的机会,因此,A处安置房屋应由蔡女士及女儿申购。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A处安置房由蔡女士及女儿选购,妹妹和她的儿子取得50%的征收补偿款。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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