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戴先生之前出租时,遇到了一位租客将商铺转租给其他人,还开了小吃店,惹了不少麻烦,所以这次出租,戴先生特意在合同中和白先生约定,商铺只能用来经营理发店,未经戴先生同意,经营项目不能更改,而且不得将商铺转租给他人,否则属白先生违约,戴先生有权收回商铺。签约后,白先生依约向戴先生支付了房租和押金,但不久前,戴先生听邻居说,白先生将商铺转租了,而且商铺没有用来开理发店,开了菜店,门口摆的都是蔬菜水果,影响了邻居的通行。后来,戴先生还得知,白先生居然将商铺转租给了经营菜店的一个公司。可当戴先生提出按合同约定收回商铺时,白先生却称他是公司的员工,是代理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而且现在经营菜店也没有损坏商铺,没有给戴先生带来损失,所以不同意把商铺还给戴先生。
戴先生就找到我们,在我们的建议下,将白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白先生将商铺返还。庭审中,我们提出,《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商铺只能用来经营理发店,未经戴先生同意,经营项目不能更改,而且不得将商铺转租给他人,否则属白先生违约,戴先生有权收回商铺。显然白先生存在违约行为,他虽称其为公司的代理人,实际的承租人是公司,但如果实际的承租人是公司,而公司成立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之前,因此完全可以以公司名义与戴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可事实上,与戴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是白先生,并且白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是以公司的名义与戴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所以白先生的辩称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戴先生如愿收回了商铺。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