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通部规定存矛盾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98年2月施行,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传统出租车。
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而关于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等服务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
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原归属建设部管辖的城市交通部分职能已经划归到交通部,城市出租的管理职能自然也纳入交通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介绍,严格地说,原住建部出租车管理办法在没有废止前具备法律效力。但2014年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出了部门规章后,已经成为行业执行的主要依据,原住建部的条例也成为了“僵尸条例”。
记者查询发现,原建设部出租车管理办法与交通部的管理规定有很多矛盾。
比如,出租车属性上,原建设部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交通部则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明确出租车不是公共交通的组成。
交通部规定也将修订
原住建部出租车管理办法废止后,交通运输部出租车管理规定是出租车行业内唯一有效的部门规章。
薛军认为,随着交通部即将出台《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原住建部的管理办法也更加没有必要性的空间。“其实早就该清理了,只是法律上有一定的滞后性,没有及时清理。”
刚结束的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将尽快出台。
昨天,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出租车行业相应的规章也会逐步修订,包含正在实施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本轮将改革经营权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份子钱”制度也将全面改革。
据悉,施行一年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将修订,“一部规章十几年不修订”局面也将避免。
据北京青年报